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6730号
原告:***,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刚,莒县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昭阳路北段(七里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730684X2.
法定代表人:韩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信,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立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