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2民初907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佰易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开放大道5号东进国际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汇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区新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佰易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汇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