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4454号之三
原告:***,男,1964年12月1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彪,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盐城亚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开放大道5号东进国际装饰城3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崔亚,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佰易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开放大道5号东进国际装饰城3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苏省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东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南高新区开放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如平,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盐城东进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5号(5)。
法定代表人:陈如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盐城亚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佰易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省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东闸村民委员会、盐城东进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春水
人民陪审员 严向阳
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