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审被告:盐城市亚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亚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5民初3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陈寿刚上诉称,1.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2.协议约定的签订地点在盐城市玉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该公司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故无法判断实际签订地,本案中两被告住所地均在盐城市××湖区,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3.即使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双方的协议还没有实际履行,亦不适用专属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发表答辩意见。
盐城市亚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发表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称,***以盐城市玉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将建湖香榭尚品工程劳务清包给***施工,双方约定***需交纳履约保证金70万元,后***实际支付保证金12万元,但因建湖香榭尚品工程一直未开工,遂提起诉讼请求退还保证金及利息。据此,双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争议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建湖县境内,故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曙光
审判员周陇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