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5民初358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佰易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开放大道5号东进国际装饰城3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佰易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可能涉嫌犯罪。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道才
审判员*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