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472号
原告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舞阳县海南路与三环路交叉口。
业主,郭海平。
被告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新区福禄路39号旭日龙园7号楼1013室黄甫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艳。
原告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蔡 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