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执81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白营镇尧石得村。
法定代表人:吴晨辉。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路39号旭日龙园7号楼1013室。
法定代表人:孙姣。
被执行人:刘福生,男性,1960年9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本院在执行汤阴县辉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福生在银行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福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41×××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0122.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屈克勇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