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05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路**旭日龙园**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豫0505民初1103号民事调解书。判令:“一、***共计再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1393467.85元(2019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万元,2020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993467.85元),双方结清;二、被告***、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如被告***、***、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所有未还款项对所有被告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祥盛街29号院11号楼东2单元4层35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197959)、郑东新区祥盛街29号院11号楼东2单元4层36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196811)房产两套,因案外人提异议,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