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3民初2604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路39号旭日龙园7号楼10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汤阴县博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中华路与坤贞大道交叉口西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阴县博远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