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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3民初2604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原告:***,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路39号旭日龙园7号楼10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汤阴县博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中华路与坤贞大道交叉口西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阴县博远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