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坤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坤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坤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年花,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坤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12民初3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安徽坤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80000元,如被告到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违约金;二、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45936.51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2020年2月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二、2020年2月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制作谈话笔录,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三、2020年2月、3月、4月、5月、6月依职权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现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坤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储蓄账户(实际冻结金额45936.51元),本院已裁定扣划并将此款发放申请执行人;
四、2020年2月、3月、4月、5月、6月依职权向人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0年3月因被执行人安徽坤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完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坤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2020年4月因被执行人安徽坤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完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七、2020年5月报批相关领导拟对被执行人安徽坤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年花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采取拘留措施;
八、2020年6月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桐城市人民法院委托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
九、2020年6月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伟
审判员  张惠
审判员  王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