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执1386号
申请人:青阳县祥盛木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杜村乡河东村滨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NCUNEX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坤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同康路**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5455040XU。
法定代表人:**花。
本院在执行青阳县祥盛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坤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青阳县祥盛木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8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723执13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