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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2893号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原告杭州安厦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天台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1023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第八页正文第九行“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应为“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