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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402民催3号
申请人:浙江天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创业路南10幢第五层505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70726895N。
法定代表人:吴金松。
申请人浙江天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西马桥支行签发的票号为0010004127371362,申请人为浙江天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金额为4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收款人为嘉兴金梧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背书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天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懿
人民陪审员钱金魁
人民陪审员欧文富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