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4执9号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23)深国仲调3841号生效调解书,执行标的255526.6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9259.52元,扣除案件执行费3732.9元,剩余255526.62元已作为执行款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业已提交了书面结案申请。因深圳国际仲裁院(2023)深国仲调3841号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