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4856号
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凯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正式立案。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凯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凯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4元、财产保全费2347元,合计3301元,由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