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正安县瑞溪兴强水泥制品加工厂与贵州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民初640号

原告:正安县瑞溪兴强水泥制品加工厂,住正安县瑞溪镇燕子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4MA6GX2Y39C(1-1)。

经营者:何兴强。

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兴泰办荣御天下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UQXT1G。

法定代表人:何芝勇。

原告正安县瑞溪兴强水泥制品加工厂诉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安县瑞溪兴强水泥制品加工厂于2021年3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安县瑞溪兴强水泥制品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安县瑞溪兴强水泥制品加工厂负担。

审 判 员 吴承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龚天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