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右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徐桥,男,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个体户,现住该市。
被告右玉县三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右玉县元堡子镇,法定代理人肖存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桥诉被告右玉县三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桥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徐桥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大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