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仁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仁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5民初344号 原告:***,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武水镇平阳路与安民路交汇处舜发集团办公楼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南仁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88号岳阳大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院内(尿素产品部码头食堂1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茉莉,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娟,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仁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因被告湖南仁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追加**为被告。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计14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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