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7月1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1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发彪,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以上三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马官巷1号1幢1层113号。
经营者:李小平,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4月10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特别授权),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0号1栋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宋敏
原审被告:杜洋(曾用名:杜甫),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8月26日,住成都市双流区。
上诉人**、***、黄发彪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及原审被告四川全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3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发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发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发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7元,减半收取2,594元,由上诉人**、***、黄发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伟
审判员 罗晓翠
审判员 肖 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