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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2776号 原告:***,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第三人:**,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第三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第三人:***,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第三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鹤壁市业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业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