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电梯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1945号 原告:河南**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5339324X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住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区。 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7208694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住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道××段。 原告河南**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电梯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7.5元,减半收取3033.75元,由原告河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