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581民初2311号
原告:林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5日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林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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