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83民撤1号
原告:郑某,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372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某,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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