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某与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83民撤1号 原告:郑某,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372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某,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