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9195号
原告:聊城昊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后**184-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玉兰路433号西枢纽商务中心写字楼T2栋19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5、3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锦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煎茶街道文化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
被告:深圳元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宝安大道8208号***A4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聊城昊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元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聊城昊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聊城昊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处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诉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