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5011号
原告:云南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银河路69号银橡小区配电室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8月19日生,彝族,系云南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建,男,1973年9月16日生,苗族,住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云南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