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孚达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孚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运管家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孚达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孚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兆平,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运管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中宝,上海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伟佳,上海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孚达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长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女。
上诉人上海孚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运管家物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州孚达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9)沪710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3日以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孚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收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鲍 韵 雯
审 判 员 姚 佐 莲
审 判 员 郑   卫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逸、姚敏
书 记 员 张逸(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