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孚达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孚达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执301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孚达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塘村石壁岗100号101(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955015618。
法定代表人:周长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凤坤,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清,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孚达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4民初13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3231.0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976.59元,该款需优先支付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相应执行费110元,剩余款项13856.59元可退发申请执行人。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牌号码为皖B0××**、皖B7××**的车辆档案。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暂未能采取扣押措施。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需另行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在此期间法院可依法终结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976.59元,该款需优先支付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相应执行费110元,剩余款项13856.59元可退发申请执行人。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牌号码为皖B0××**、皖B7××**的车辆档案。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暂未能采取扣押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14执301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叶成汉
执行员  张中科
执行员  曾维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