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辖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时代永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第36层F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孚达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塘村石壁岗100号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清远市荣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55号城市花园38号楼(广发大厦)第16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市时代永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孚达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清远市荣景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2民初365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时代永泰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广州孚达保温隔热材料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清远市荣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9259.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广州市时代永泰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原审被告清远市荣景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