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全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终6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南二环路百信生活广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张,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香蜜湖公馆****。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全张、原审第三人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1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港市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亚玲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丹丹
书记员欧阳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