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425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安妮木门经营部与张家港市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5425号之一
原告:***市***航安妮木门经营部,住所地***市杨舍镇东二环路8号三楼(张视电商会展中心)。
经营者:姚德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思,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南二环路百信生活广场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志兰。
被告: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香蜜湖公馆23幢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浩。
原告***市***航安妮木门经营部与被告***市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原告***市***航安妮木门经营部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航安妮木门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航安妮木门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元,保全费440元,合计8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