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5425号之二
申请人:***市***航安妮木门经营部,住所地***市杨舍镇东二环路8号三楼(张视电商会展中心)。
经营者:姚德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思,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南二环路百信生活广场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志兰。
被申请人: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香蜜湖公馆23幢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浩。
申请人***市***航安妮木门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市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54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市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和解,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