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安妮木门经营部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5425号
申请人:***市***航安妮木门经营部,住所地***市杨舍镇东二环路8号三楼(张视电商会展中心)。
经营者:姚德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思,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南二环路百信生活广场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志兰。
被申请人: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香蜜湖公馆23幢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浩。
申请人***市***航安妮木门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市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航安妮木门经营部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市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航安妮木门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