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1233号
原告:***,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叙丰,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香蜜湖公馆23幢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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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吕纯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琳
书 记 员 汤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