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终1385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3民初12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明确写明上诉人的地址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青秀万达广场甲3栋3408(为公司经营地)。同时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宋贤银的名片也表明公司的地址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青秀万达广场甲3栋3406-3409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动争议,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一审法院司法管辖范围,且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崇左市,亦不属一审法院司法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兴中

审 判 员 刘凤桃

审 判 员 孟 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力毅

书 记 员 杨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