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22民初6394号
原告: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3栋3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NC26D20。
法定代表人:宋贤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好,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岗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2134355M。
法定代表人:肖艳军,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智公司)与被告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50221.6元;2、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用(以50221.6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息计算标准,自起诉之日起直至被告返还所有不当得利之日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曾向被告多次采购防火门,原被告双方合作期间的所有货物、货款已经全部结清。2021年9月30日,原告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其他合作厂商的一笔材料款50221.6元支付到被告建设银行南宁越秀路支行的4500××××1971的账号中。国庆假期后,原告工作人员发现转账错误,立刻向被告沟通要求退回上述款项,但被告在进行退款过程中发现其公司银行账户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无法向原告退款。原告认为,原、被告已无业务往来及前期欠付款项,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前述50221.6元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取得上述款项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因其账户冻结无法向原告退款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远智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拟证明原告因工作失误于2021年9月30日向被告转账50221.6元的事实;2、广西住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防火门供货合同、广西住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订单,拟证明原告远智公司与案外人广西住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远智公司与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曾发生多次采购防火门业务。2021年7月28日,远智公司因柳州档案馆工程项目向案外人广西住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钢框钢扇防火门78套共242.14平方米,货款总计70221.6元。双方订立《防火门供货合同》,2021年8月10日,远智公司向广西住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1946********转账支付材料款20000元,2021年8月19日广西住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远智公司交货完毕。2021年9月30日,远智公司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将货款尾款50221.6元转入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行南宁越秀路支行账户4500********。过后,经远智公司向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沟通核实,并要求退回上述款项。但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进行退款过程中发现其公司银行账户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无法向远智公司退款。2021年12月1日,远智公司以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侵占其货款50221.6元属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远智公司主张错误转入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材料款50221.60元属于不当得利,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转账凭证及其与案外人广西住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防火门供货合同》、订单、发货单、电子转账凭证,该笔款项与远智公司尚欠案外人广西住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尾款相吻合,正由于远智公司之前曾与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错误转账极有可能发生,而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却未能举证证明其获益是有合法依据的。且远智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转账错误后已及时向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反馈沟通并主张要求退回款项。本院认定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收取远智公司转账支付的材料款50221.60元属于不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及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远智公司诉称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当得利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对远智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50221.6元;
二、被告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本金5022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被告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潘知兴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曾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