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民终42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佛子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西南角(安琪职工住宅小区)第2栋1-8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NC26D20。
法定代表人:宋贤银,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苓,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水伊,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9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
上诉人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402民初3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402民初3402号民事裁定,裁定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提起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5379号仲裁裁决书,错误认定被上诉人离职的时间及上诉人需支付给被上诉人的工资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本案属于因离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应适用第五十条规定,上诉人可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存在错误。
被上诉人***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5379号仲裁裁决书的释明,当事人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诉人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其主张的本案属于因离职发生的争议,这是由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其查明的事实以及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作出裁决,属于仲裁实体裁决的范畴,不属于法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英艳
审 判 员 谭 志
审 判 员 黄 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小球
书 记 员 黄 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