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402执143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7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佛子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西南角(安琪职工住宅小区)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NC26D20。

法定代表人:宋贤银,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8日的工资2034.21元,并支付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1月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162.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0日向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南劳人仲字[2020]第5379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20年8月24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以对该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亦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执行人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11月18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虽然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最初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行为亦可视为其已经主张诉权,其提起诉讼的日期亦是在法定期间15日内,故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字[2020]第5379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伍思胜

审 判 员 刘宝彪

审 判 员 黄新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玉正竹

书 记 员 何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