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261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3栋3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NC26D20。
法定代表人:宋贤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韦顺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岗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2134355M。
法定代表人:肖艳军,执行董事。
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1)桂0122民初6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远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不当得利款50221.6元及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住友公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第五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余额已被在先查封法院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志丹
审判员  黄明才
审判员  陆子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