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与江川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辖终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西深圳科技大厦**(1502-1504、15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川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B9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枢轩,男,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中国大亚湾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川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川公司),原审被告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大亚湾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07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广核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涉案股权在2009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执行局错误执行导致江川公司无法获得其购买的涉案股权,最终导致本起诉讼的出现,朝阳法院对涉案股权的错误执行是产生本起诉讼的重要原因,朝阳法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朝阳法院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不适宜审理此案,理应回避,故本案应当由朝阳法院上级法院管辖或由上级法院指定法院管辖。 江川公司对中广核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江川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广核公司在朝阳法院及本院均提出涉案股权系因在2009年被朝阳法院错误执行导致江川公司无法获得其购买的涉案股权,最终导致本起诉讼的出现,朝阳法院对涉案股权的错误执行是产生本起诉讼的重要原因,朝阳法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朝阳法院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不适宜审理此案,理应回避,并请求我院管辖或由我院指定法院管辖本案。中广核公司提出的系要求朝阳法院回避的申请而非管辖权异议,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不应以管辖权异议裁定处理回避申请。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07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07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