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辖终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西深圳科技大厦**(1502-1504、15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川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B9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枢轩,男,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中国大亚湾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川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川公司),原审被告中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大亚湾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07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广核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涉案股权在2009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执行局错误执行导致江川公司无法获得其购买的涉案股权,最终导致本起诉讼的出现,朝阳法院对涉案股权的错误执行是产生本起诉讼的重要原因,朝阳法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朝阳法院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不适宜审理此案,理应回避,故本案应当由朝阳法院上级法院管辖或由上级法院指定法院管辖。
江川公司对中广核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江川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广核公司在朝阳法院及本院均提出涉案股权系因在2009年被朝阳法院错误执行导致江川公司无法获得其购买的涉案股权,最终导致本起诉讼的出现,朝阳法院对涉案股权的错误执行是产生本起诉讼的重要原因,朝阳法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朝阳法院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不适宜审理此案,理应回避,并请求我院管辖或由我院指定法院管辖本案。中广核公司提出的系要求朝阳法院回避的申请而非管辖权异议,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不应以管辖权异议裁定处理回避申请。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07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907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