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得明照明有限公司与西安雁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707号
申请人:西安得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周银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建,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雁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小刚,系公司总经理。
西安得明照明有限公司诉西安雁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陕0113号民初88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雁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9742.8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189742.81元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雁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西安得明照明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嘉世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得明照明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安雁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9742.81元或相当于1189742.81元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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