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21民初1010号
原告:***,男,195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林、***,响水县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响水县灌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城规划路1号金色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德多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经济开发新都东区31号涌鑫中心1幢14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响水县。
原告***诉被告响水县灌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多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