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2496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对原告**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1249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沪0117民初12496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八行中“杨谦”补正为“阳谦”。
审判员 杨惠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佳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