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249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媛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怡,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稚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帅威,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奎进,男,系该公司股东杨谦的配偶。
被告: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一幢一层A0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在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磊,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稚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2022年12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杨惠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佳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