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4843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对原告武汉武钢实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鄂0107民初484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鄂0107民初4843号民事裁定书中“宝武集体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补正为“宝武集团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程 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倪妞妮
书 记 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