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民初1739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中庆大厦。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永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市丰润区***东道**(二局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中天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永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53元,减半收取计47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