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民初1739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中庆大厦。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永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市丰润区***东道**(二局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中天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永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53元,减半收取计47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