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海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终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20075544749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居民男,198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居民男,1956年4月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居民原审被告钱海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向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接收上诉材料尚未立案的案件,由本院立案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海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海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海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14元,减半收取10057元,由上诉人山东海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吴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