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202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海志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莱电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城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标的为工程款1047233.72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斌
执行员*峰
执行员*颖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