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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莱芜市海志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莱芜市海志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2601号
原告(反诉被告):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孟杰,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莱芜市海志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汶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海志建安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莱城区长勺北路55-8号7幢已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预售许可证号为莱房售字第000216号东101、102、103、104、105、106、107、108、207、208、209、301、302、303、304、306、401、402、403、404、406、501、503、505、506号共计25套房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30日。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限内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郝来源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