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202执异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长勺北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孟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海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汶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晶,山东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长勺北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孟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在本院执行**与山东海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毕玉胜
人民陪审员田云
人民陪审员陶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