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2601-1号
原告(反诉被告):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
法定代表人:孟杰,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莱芜市海志建安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汶阳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周长志,经理。
原告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海志建安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对莱芜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莱城区长勺北路55-8号7幢已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预售许可证号为莱房售字第000216号东208、302号两套房产的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来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萍